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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新施行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指南》,关于地理标志商标有哪些变化?

2022/1/18    来源:    作者:地理标志产业网  浏览次数:1293

2021年11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2022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指南》。在指南中对地理标志都有哪些规定呢?

《指南》增加了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标志的审查(见该章 5),包括禁用条款的审查、显著特征的审查和相同、近似的审查。明确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禁用条款审查既需要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一般性标准,也有特殊适用性规定,增加含“硒”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标准(见该章 5.1.1),增加含有地理标志易误导公众的商标的审查(见该章 5.1.2),明确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标显著特征审查的一般要求,但同时应结合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断(见该章 5.2),明确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和普通商标的近似判断一般规则,如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BA+商品名称”不与在先普通商标“AB”判为近似商标,大小地名包含关系的审查规则等(见该章 5.3)。


《指南》还充实和修改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特有事项审查。明确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所申报商品与其他商品的类似判断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基本依据,但仅以其指定商品相同或者包含关系为基础(见该章 6.1),规范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见该28章 6.2),明晰申请人的监督检测证明(见该章 6.4)和商品产地范围的审查(见该章 6.5),细化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商品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与该地域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关系说明的审查(见该章 6.6),补充地理标志商标客观存在及其声誉的证据材料审查(见该章 6.7),进一阐明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见该章 6.8)。此外,该章还对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注册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的审查进行了说明(见该章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