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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标志是不能注册商标的,为什么有的却可以注册呢?下面请看新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评判标准。
一、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的审查审理
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 , 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 通常不得作为商标。
例如: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1、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的
例如:
但上述标志与"市、县、区"等组合在一起 , 地名含义明显的 , 一般仍适用本禁用规定 , 如"黄山市" 。
2、 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
例如:
3、商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简称组成,且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等特点误认的
例如:
4、商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构成,且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例如:
5、商标由组成地名的文字和其他文字构成男整体构成有别于地名,不易使消费者联想到地名,亦不易导致产地误认的
例如 :
二、 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商标的审查审理
标志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构成 , 或者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 , 不得作为商标。
例如 :
三、 商标所含地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要素相互独立,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的除外
例如 :
四、地名作为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例如:
五、 "地市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 +公共事业名称" 标志的审查审理标准
标志由 "地市级及以上行政区划地名 +公共事业名称" 组成 , 申请人及申请标志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 可予以初步审定:
(1) 申请人主体应当依法登记 , 资产投人主体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企业 ,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应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
(2) 标志名称应与申请人企业名称的简称一致 , 构成形式为 " 行政区划地名 +公共事业名称" 或者 "行政区划地名 +公共事业名称 +其他要素" 。
(3) 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对应的行业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事业 , 如 : 燃气 、 电力 、地铁 、高速等。
(4) 申请标志在实际中经过了长期的使用 , 与申请人主体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唯 一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