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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任由地理标志资源财富被淡化

2022/8/15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管育鹰  浏览次数:1018

    地理标志制度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并未得到充分揭示和认识。因种种原因,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一直存在管理上多头并举、产品真假难辨、维权举步维艰和通用化等问题,需要思考妥当的解决方案。其中,地理标志日趋被淡化为通用名称的问题,尤其需要正视和应对。


    一   

地理标志作为商业标识的意义

    地理标志具有与商标一样的指示商品来源和识别功能,是以地理标志为依托而设定的一项识别性权利,它建立起商品或服务与其生产者、提供者的对应关系并使消费者能够认牌购货,从而将品牌溢价利润归属于对商品服务质量声誉做出贡献的经营者。
    地理标志制度中没有明确的权利人,只有明确的使用人,即特定地域内的特定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者经营者集体。地理标志的保护以“地名+品名”为核心特征,如西湖龙井、沁州黄小米,以“地名+品名”的单纯文字表述是真正意义上的地理标志。
    无论在哪个体系下注册,即使是“地名+品名”本身获得注册证明,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其实都达不到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程度,尤其是当地理标志被注册用在与自然地理环境决定的原产地因素并不十分紧密的产品或服务上,甚至已变成商品通用名称的时候。当“地名+品名”的地理标志本体已经淡化时,在专有权保护中就更容易引发纠纷。

     二    

经济文化交流让地理标志逐渐失去地域指向性

    一些虽然发源于某地但已经全国驰名、基于技术流程规范的地方特色产品或服务,例如成都小吃、扬州炒饭,事实上长期以来已经随着商品流通、文化交融而演变成广泛使用的通用名称。
    越是知名度高的地理标志,其核心内容“地名+品名”越容易走向通用化,特别是涉及地方非遗领域的传统工艺而非原材料产地的加工食品,如广式香肠、云腿、四川泡菜、苏绣等,“鲁锦”即被认定在注册为商标之前已成为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尽管“沁州黄小米”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册登记为地理标志产品,但有法院在判决中仍认为“沁州黄”能够反映出一类谷子(米)与其他谷子(米)的根本区别,符合通用名称的要求。
    相对而言,知名度未达到全国驰名的地理标志,其通用化趋势尚可挽回。例如,在“宜红工夫茶”案中,法院指出,虽然已有判决认定“宜红茶”(宜红工夫茶)是宜都、恩施、鹤峰、长阳、五峰等地区出产的红茶,属于特定产地红茶商品的通用名称,但这一关于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本身即已限定了商品的产区,而非不考虑产区来源的抽象泛指的红茶商品的通用名称;因此,在先判决的认定并不影响该案中对地理标志应受保护的认定。
    事实上,地理标志淡化为通用名称并非我国特有现象。在历史文化悠久的欧洲,传统中产生了较多的农业、食品制造业地理标志产品,例如波尔多葡萄酒、帕尔玛火腿、马苏里拉奶酪等,原产国都颇为重视并给予了较强的保护。而美国则将这些地理标志视为通用名称。我国分别与美国和欧盟签订了包含地理标志议题在内的贸易协定,今后如何把握国外地理标志是否已经淡化为通用名称的判定标准和规则,也是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三    

技术与产业发展让地理标志逐渐成为通用名称

    地理标志的通用化还与植物培植选育优化品种的推广及种植生产等技术规范的标准化有关。
    地理标志的质量和声誉,原本是形成并建立在传统小农经济相关产业基础上的;不论是生鲜农产品,还是小型食品加工业制造品和文旅产业的零星手工艺品,其产地、产能都局限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产品具有不可复制性。但是,在现代科技的运用下,原先地理标志产品所具有的质量、特性均有了量化可能性从而具备了可复制性。
    如果基于品种权人许可,那么在原产地外生产的也可以拥有近似甚至相同的品质的产品,是否能使用原有地理标志呢?依据目前的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立法肯定不行,但这个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对于发源于本地的地理标志产品,在技术改良后产区的扩张,尤其是基于本地传统品种培育的新品种对外许可种植时扩张的范围等,都有农业等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于其中。至于本身就更多与制作流程技术或者商品集散地相关、与原材料产地关系不特别紧密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扩张的问题更加突出。例如,历史地采用当地茶树品种以特殊流程制作普洱茶,其产地目前遍及云南甚至已扩张到周边自然条件类似的省份。
    我国有名的地理标志适用的大多数是初级农产品、手工制造品,这类传统产业在现代化过程中逐渐消失,这也牵涉到另一个与地理标志保护紧密相关的农业文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化进程中的流失是普遍现象,这对地理标志的显著性产生了不可忽视的淡化影响,不依赖地理环境而更多属于技艺流程类的地方特色产品尤为如此。例如成都小吃,早在网络社会之前就遍及全国各地,即使四川成都本地的协会注册为地理标志,省外甚至全国各地经营者如果仅使用“成都小吃”几个字,都可以主张通用名称或至少可主张先用权豁免,注册人难以禁止,执法者也难以处罚。
    因此,在农业科技迅速发展的态势下,知名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逐渐被用来指称相同品种产品的通用名称的情况也不能排除。对于当地相关产业的管理者来说,对地理标志产品有必要科学划定产区,对传统发源地与扩张后产区的产品适用有区分的地理标志,施以不同政策引导产业发展。


     四    

产品和服务缺乏可操作的地理来源检测指标

    通常而言,地理标志产品无论在哪个体系下注册,都会提交关于产地、质量、历史等方面的相关材料。但事实上,即使在地理标志申报注册时对区域、生产流程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有比较明确的界定,但对于有权使用地理标志的经营者来说,其实际上在原产地区域外组织生产或直接收购以相同技术生产的相同产品并贴标的行为,除非是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全程控制跟踪,否则事后依靠执法者技术抽查检测产品是否来自原产地是难以实现的。
    例如福建省平和县名产琯溪蜜柚,尽管专家称该蜜柚果重约3~4斤、长卵形或梨形、果面淡黄色、皮薄肉质柔软、汁多化渣、酸甜适中、几乎无籽等,相关管理办法也对其可食率、果皮厚度、总酸度、包装、运输储存等作了规定,但通过这些性状描写,即使辅以可用的技术仪器和手段,也很难找到能够明确检测分辨出是否出自其原产地的具体指标。
    至于传统食品、手工艺品等名产,其成名时所需要的原材料都全部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但传统工艺早已被取代,其生产制造及原材料栽培养殖等并不必须局限在原产地。鉴于很难检测出地理来源,尤其是将产地外产品运回本地自我贴标的行为,或不使用他人商标、官方标志的非原产地产品,不通过实体市场陈列的网购产品等,执法成本很高、难以查处。

     五    

原产地经营者也对地理标志进行自我淡化

    除了以上客观因素导致地理标志产品与原产地关系日益松散,从而使产品的地域性特征不再鲜明外,原产地的经营者对地理标志名称的使用也存在自我淡化问题。
    例如,享誉海内外的龙井茶在2001年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在浙江就曾有50多个县市按照龙井茶的制作工艺生产的茶叶都称为“龙井茶”,还有大量省外的“龙井茶”由经营者定制并运回本地后再销售,在严重损害“龙井茶”声誉及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将“龙井”逐渐淡化成为一类绿茶的通称。为此,2009年当地又注册了“龙井茶”证明商标,将原产地明确限定在西湖、钱塘、越州3个产区的18个市县。
    如果说地理标志的注册人和原产地内经营者对外部假冒行为可以制止和反淡化的话,产地内经营者造成的淡化则难以阻止。除“西湖龙井”另行注册外,属于“龙井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划定产区的新昌县,为了培育县域公共品牌,在20世纪90年代新昌县名茶协会即拥有使用“大佛”文字商标(后又注册了图形商标,并在实践中组合“地名+品名+图形”使用)。随后,新昌县又基于“打造百亿茶产业,创建龙井第一县”的总目标,于2021年开始启用“大佛龙井”农产品地理标志。
    在地理标志的运营和维护中,需要一个能协调集体利益的有高效执行能力的管理机构,其不仅能代表地域内经营者制止打击外部假冒,而且能致力于保持地理标志的特有识别功能,确保产品符合生产规范、不偏离质量标准和避免地理标志被淡化为通用名称,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仍需完善。
    我国拥有极为丰富的传统资源。对地理标志制度的充分发掘和正确科学的利用,不仅能为国内外广阔的市场供给优质安全、种类多样的特色农产品,还能满足人们的生活休闲、生态保护、旅游度假、文化传承等精神需求,契合当前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民法典》第123条明确将地理标志单独列举为一类知识产权客体,为建立完善地理标志法制提供了制度空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也提出需要探索制定地理标志专门法律法规,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我们需要在充分考察我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现阶段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尽快理清思路、有针对性地设计合理有效的矫正和协调规则,以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制度的功能,进一步满足国内乡村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形势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