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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菜名是否意味着这些菜肴只能在特定的地区制作和销售呢?如果一家餐厅在其他地区使用这些菜名,是否会侵犯地理标志产品的权利呢?
【案例摘要】
甲公司是一家经营重庆火锅的餐厅,其注册商标为“甲重庆火锅”。乙公司是一家经营四川火锅的餐厅,其注册商标为“乙四川火锅”。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位于北京市。
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布第十批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名录的公告》,其中包括了“重庆火锅”和“四川火锅”两项地理标志产品。
根据公告,只有在重庆市或者四川省生产或者加工的火锅才能使用“重庆火锅”或者“四川火锅”的名称。
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对甲公司和乙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两家餐厅均使用了“重庆火锅”或者“四川火锅”的名称,并在菜单、广告、宣传等方面进行了宣传。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侵犯了地理标志产品的权利,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分别对两家餐厅处以10万元的罚款。
甲公司和乙公司不服市场监管总局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并认为自己没有侵犯地理标志产品的权利,也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焦点争议】
争议点一: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侵犯了地理标志产品的权利?
争议点二: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说法】
一: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侵犯了地理标志产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取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的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由商标局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告。对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享有专用权。”
在本案中,“重庆火锅”和“四川火锅”已经被市场监管总局认定为地理标志产品,并公布在保护名录中。
这意味着,只有在重庆市或者四川省生产或者加工的火锅才能使用这两个名称,其他地区的火锅不能使用这两个名称,否则就会侵犯地理标志产品的权利。
甲公司和乙公司虽然都注册了自己的商标,但是这并不能改变他们使用“重庆火锅”或者“四川火锅”的名称的事实。
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商标都包含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而且他们的火锅都不是在重庆市或者四川省生产或者加工的,因此,他们都侵犯了地理标志产品的权利。
二: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获取权利人未公开的并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背权利人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未公开并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企业形象的行为:
(一)虚构事实,散布谣言;(二)以其他不正当方式。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使用“重庆火锅”或者“四川火锅”的名称,可能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认为他们的火锅是真正的重庆火锅或者四川火锅,而不是北京市生产或者加工的火锅。
这种行为可能会损害重庆市或者四川省生产或者加工火锅的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企业形象,也可能会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可能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在注册商标时,应该注意避免与已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发生冲突,也不得以自己注册的商标为由,侵犯地理标志产品的权利。
经营者在进行市场竞争时,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维护公平、合法、诚信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