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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维权

在销售烧饼时使用“金华酥饼”作为商品名称构成侵权吗?

2023/4/23    来源:农智地标研究院    作者:地理标志产业网  浏览次数:515


      今年1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金华酥饼行业协会与被告黟县云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门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黟县云门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500元。([2022]沪0104民初13624号)。

 案情简介 
      金华酥饼行业协会于2016年1月21日经核准注册第1627947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酥饼,有效期至2026年1月20日。2016年11月21日,《金华酥饼行业协会“金华酥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生效,该规则规定:申请使用“金华酥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金华酥饼行业协会”审核批准。使用“金华酥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须符合规则约定的特定品质。对未经“金华酥饼行业协会”许可,擅自在本申请包括的商品上使用与“金华酥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金华酥饼行业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6279470号

      云门公司是入驻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平台经营名为“徽臻斋食品旗舰店”的店铺。2021年7月8日,金华酥饼行业协会的委托代理人在涉案店铺购买了一款名称为“黄山烧饼30只60只蟹黄梅干菜肉馅金华酥饼干菜饼即食零食特产糕点”,实付18.99元。经勘验,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上标注“黄山烧饼”“产地:安徽省黄山市”,无被诉侵权标识。被控侵权商品于2022年1月16日被寻梦公司禁售。截止至禁售,该链接下使用“金华酥饼”字样的商品实际销量为6,140件,销售额为71,928.79元。

      金华酥饼行业协会认为,其系第16279470号“金华酥饼”商标注册人,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该地理标志证明进行严格管理。“金华酥饼”产品在市场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云门公司未经许可,在寻梦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开设的店铺内公开宣传并销售侵害“金华酥饼”商标权的产品,侵害了金华酥饼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金华酥饼行业协会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云门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金华酥饼行业协会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云门公司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7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权利商标作为地理标志系合法注册取得,且在有效期内,金华酥饼行业协会作为该地理标志的权利人和管理组织,有权提起本案侵权之诉,主张相应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的来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涉案店铺在商品名称中使用了“金华酥饼”,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使用。虽然被控侵权商品品名为“烧饼”,但从制作工艺和最终呈现外观来看与酥饼并无不同,故被控侵权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酥饼”属于相同商品。将“金华酥饼”与权利商标比对,仅是字体、繁简有差异,但呼叫、字义相同,从视觉上看基本无差异,构成相同商标。云门公司作为涉案店铺经营者,其在销售烧饼时使用“金华酥饼”作为商品名称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关于金华酥饼行业协会主张的经济赔偿,鉴于其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云门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法院综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的销量及销售金额、云门公司的侵权方式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金华酥饼行业协会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系为侵权行为所付的必要开支,法院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黟县云门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华酥饼行业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500元;二、驳回原告金华酥饼行业协会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