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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很多地方依托丰富的地理标志保护资源发展出了独具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龙口粉丝正是其中之一,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想“张冠李戴”蹭这些地理标志产品的热度,而这也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一种行为。近日,海口源鹿淀粉有限公司就因未经批准擅自在“龙口粉丝”产品上使用图形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被依法予以处罚款2万元。
据介绍,今年9月29日,根据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类违法线索移交函,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执法人员对椰海大道的椰海粮油交易市场东区一仓库进行检查,发现海口源鹿淀粉有限公司在“龙口粉丝”产品外包装上标有未经批准使用图形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经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调查,今年1月份,海口源鹿淀粉有限公司委托招远市祥珠龙口粉丝有限公司生产“龙口粉丝”,外包装标有:“委托方:海口源鹿淀粉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椰海粮油市场东区11栋101号,被委托方:招远市祥珠龙口粉丝有限公司,地址:招远市张星镇小刘村,产地:山东烟台……”外包装上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图形“龙口粉丝”及“奔鹿” 注册商标图形。共生产规格:180克至500克的粉丝共计有1860包,已销售1657包,违法所得合计为134元 。
经核实,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为招远市祥珠龙口粉丝有限公司,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核准使用人。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认定,海口源鹿淀粉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龙口粉丝”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容易导致混淆的,其行为构成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涉嫌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批准擅自在“龙口粉丝”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依法对海口源鹿淀粉有限公司予以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龙口粉丝”203包,没收违法所得134元,并处罚罚款20000元。